深圳代理記賬的含義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進行記賬。 代理記賬是指委托專業記賬公司完成企業會計、會計、納稅申報等一系列會計工作。企業只設立出納,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
1. 審核原始憑證
2. 填寫會計憑證
3. 登記會計帳簿
4. 編制會計報表
5. 填寫納稅申報表和各種納稅申報表
6. 納稅申報
7. 裝訂會計憑證
8. 財務政策傳遞
9. 日常電話答疑
代理記賬業務一般分為送貨和上門服務兩種方式,其中: 送貨是指客戶將準備好的原始憑證等信息送到代理記賬機構或代理記賬機構,派人到客戶住所,在代理記賬機構; 上門服務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指派會計人員到客戶住所進行記賬工作。
深圳代理記賬所需的信息
1、 股東投資單-銀行單據(新成立的公司)
2. 銀行收據(包括支票頭、銀行收據、電匯單等。請用鉛筆填寫支票頭)
3. 銀行對賬單(上個月銀行對賬單每月初五左右打)
4. 費用發票(包括租金、水電管理費、交通費、通訊費、住宿餐飲、過橋費、汽油費等。)請注意:請將超市購物收據集中在發票上,發票內容填寫為辦公用品或商品
5.固定資產發票(包括電腦、打印機、辦公家具、汽車、房地產、單價超過2000元的辦公用品)
6.員工工資表(請注明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7.購買商品成本發票(請在右上角用鉛筆注明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結算方式)
8.自行開具的銷售發票(請在右上角用鉛筆注明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等結算方式)
標簽:深圳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