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收到很多客戶都在問道路運輸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區別?今天優企服跟大家普及下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單位、團體和個人有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證明。物流公司貨運站企業經營時必須取得的預許可證。物流公司根據不同的經營范圍,根據當地政策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只有持有此證書的公司才能擁有運營車輛,這是車輛上運營許可證的必要條件。
道路運輸證書是證明經營車輛合法經營的有效證書,也是記錄經營車輛檢查和經營者獎懲的主要證書。道路運輸證書必須隨車攜帶,并在有效期內通過。
當地道路運輸管理局頒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證是指運政人員將運營證和運輸管理費繳納證合并為道路運輸證,并向經營者發放。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道路運輸證書每年檢查一次,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省、地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規定向有關單位發布具體的時間和要求。車輛數量較多的單位可以上門檢查,臺數較少的單位、個人、聯合家庭可以按照行政部門分為鄉鎮或區域進行集中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從事客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適合其經營業務并通過檢測的車輛。
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司機。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九條公路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歲;3年內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設區的市交通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的基本知識考試。
第十條機構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的,應當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的,應當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根據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營業執照,并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業執照;未經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
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必須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二條路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在
十四條限期為4年至8年。
必須在終止前30天內通知原許可機。
十六條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
十七條乘客
十八條路運
十九條當包車
二十條乘客不得乘車。
標簽:深圳道路運輸證